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9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韓建然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相 對 人 湯寧平 (即湯明聖之繼承人)
湯寧尹 (即湯明聖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相對人湯寧平、湯寧尹為被告湯明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湯明聖於民國115年6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湯寧平、湯寧尹,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第153-157頁),自應由相對人湯寧平、湯寧尹為被告湯明聖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