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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07號原 告 謝冉姝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複 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被 告 劉培錚

洪淑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邱靜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