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07號原 告 謝冉姝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複 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被 告 劉培錚
洪淑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邱靜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