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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46號上 訴 人 蘇美琪被 上訴 人 吳玉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分配之金額減為新臺幣(下同)207,957元,而本院判決上訴人可參與分配之金額為570,486元。又上訴人聲明之範圍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是核本件上訴利益為362,529元(570,486-207,957),爰以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362,529元,應徵裁判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