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50號原 告 魏伯澍被 告 楊欣熾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5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