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55號原 告 泰國商NAKORN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法定代理人 Mr.Tanawin Preey anuphan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被 告 慧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連杰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將依法駁回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42,640元(折合新台幣1,330,368元,並加計自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5%之利息,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應加計至起訴日前一日按前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從而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台幣1,462,676元,應繳交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8,699元,扣除原告已經繳交之新台幣17,178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521元。
二、補正被告慧杰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以明其營業所;並補提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呂連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以明其住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