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73號上訴人 陳淑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晴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5,0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