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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張合順法定代理人 張添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等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