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01號抗 告 人即反訴原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張合順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抗告人民事抗告狀誤植為115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0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