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建富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賴慶珍
賴慶和追加被告 賴建瑋
賴意雯賴怡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當事人之追加,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1,156元【計算式:(268平方公尺×970元/平方公尺×1/8)+(79平方公尺×970元/平方公尺×1/8)+(472.06平方公尺×5,500元/平方公尺×1/4)=691,15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2,250元,尚餘11,7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