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29號原 告 峰禾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峰被 告 許峻豪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張書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具狀陳稱其住所地為臺中市西屯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