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31號原 告 蘇雀雲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被 告 紀美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5,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被告為鄰居,分別居住○○市○區○○○街00號、14號。被
告之配偶賴創隆前於民國111年7月12日晚間7時許,毆傷原告之子潘昱成,經潘昱成向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對賴創隆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嗣經檢察官勸論和解,並由原告勸說潘昱成接受賴創隆道歉後,潘昱成未要求金錢賠償即與賴創隆達成和解,該案因此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㈡上述案件結束後,未見被告一家收斂,被告反自111年9月起
,多次以紅色公告或當面辱罵等方式,稱原告及潘昱成「骯髒、卑鄙、齷齪、垃圾人」,造成原告及潘昱成身心受創,原告因此向本院就被告侵害名譽權與人格權等事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案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50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5000元、給付潘昱成6萬600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訴。雖被告前案上訴顯無理由,惟原告及潘昱成考量鄰里關係仍願意再給被告一次機會,故同意以較原審判決為低之賠償金額15萬元與被告達成和解,惟為防免被告再行滋擾,於調解筆錄中載明:「聲請人(即被告)於今日調解筆錄簽訂後,不得再對相對人2人(即原告及潘昱成)有言語或行為之騷擾(包括但不限於言語辱罵、對兩造建物之共同壁為敲打所發出之聲響讓相對人在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號建物所得聽聞),如有違反,每一行為應給付相對人賠償金30萬元。」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6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可稽。
㈢系爭調解筆錄並無排除原告對被告於調解筆錄簽訂後之言語
或行為騷擾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故系爭調解筆錄所約定之違約金性質應屬懲罰性違約金。被告各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對原告辱罵如附表所示之言詞,均屬對於原告之言語騷擾,被告違反系爭調解筆錄中之約定合計共9次,應給付原告270萬元違約金。另考量被告經年累月進行騷擾,於前案締結調解筆錄後仍無視王法未能悔悟,反而持續騷擾行為,造成原告居住安寧遭受嚴重侵害,顯見被告法意識薄弱,目無法紀,其上開作為與初犯者應有不同評價。本件顯無適用民法第252條酌減違約金之必要等語。㈣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7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答辯:被告應該是有在附表所載時間,對原告口出附表所載之言詞,光碟片有就有。被告只是說不要臉、不要痟貪(臺語)、報應,這算是罵原告嗎?不要臉、痟貪(臺語)、禍延子孫都不是罵人的話。被告否認有違約情形,縱構成違約,仍有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酌減之適用。原告所主張被告違反調解筆錄之情節,並非全然相同,應參酌各次違約情狀為判斷,併考量被告之動機、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予以酌減違約金。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與被告於113年5月10日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成立調
解,調解內容第2項為:被告於今日調解筆錄簽訂後,不得再對原告及潘昱成有言語或行為之騷擾(包括但不限於言語辱罵、對兩造建物之共同壁為敲打所發出之聲響讓相對人在門牌號碼嘉義市○區○○○街00號建物所得聽聞),如有違反,每一行為應給付原告及潘昱成賠償金30萬元乙節,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調解筆錄為證(本院卷第49-50頁)。而系爭調解筆錄所約定之賠償金屬懲罰性違約金,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29頁)。原告主張之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㈡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對原告口出如附表所示
之言詞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0頁),並經原告提出附表所示時間之監視器影像檔案(儲存於原證五光碟)、監視器影像截圖(本院卷第51-55頁)足以佐證,自堪採信為真實。
㈢被告對原告所說之「垃圾人」、「報應」、「可惡」、「惡
質」、「不要臉」、「惡毒」、「愛給人勒索、斂財」、「壞心」、「痟貪」、「造孽」、「禍延子孫」等言詞,依一般社會通念均屬負面評價,遭人以上開言詞評論者會因此產生負面情緒,亦屬人之常情。被告屢屢以上開負面言詞當面批評原告,甚至妨害原告與鄰居往來,所為已足使原告產生心理上之不快、不安。被告如附表所示行為自屬對原告之言語騷擾行為,並該當系爭調解筆錄所定之「言語騷擾」。原告主張被告如附表所為已違反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自屬可採。被告上開辯稱均無足採。
㈣原告違反系爭調解筆錄之約定,原告依約請求被告給付懲罰
性違約金,即屬有據。則被告請求酌減違約金,有無理由,認定如下:
⒈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由系爭調解筆錄第2項內容觀之(本院卷第49頁),可見兩造所約定之違約金屬懲罰性違約金性質,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另參諸前案一審判決(本院卷第19-48頁),可知上開違約金之約定係兩造於前案訴訟中未聲明事項而於調解筆錄中達成合意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規定,該部分僅具有執行力得為執行名義,尚不具備實質確定力。故兩造嗣後就違約金條款發生爭執,被告主張有法定酌減違約金之事由,自非系爭調解筆錄之既判力效力所及,本院仍得個案審查是否符合法定酌減違約金之要件,先予敘明。
⒉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第252條已有明定。至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違約金屬懲罰性違約金者,並應參酌債務人違約之情狀以為判斷(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00號判決意旨參照)。為避免違約金制度造成違背契約正義等值之原則,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或參酌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酌減違約金。
⒊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言語騷擾行為,除會引起原告負面情緒,
心理不快外,其中附表編號2、8所示行為係在兩造鄰居面前所為,附表編號3、6所示行為則係在法院及地政事務所多數人員面前所為,客觀上足使在場之鄰居或到場執行公務之不特定多數聽聞者因被告之評論而對原告產生負面印象,足以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名譽受有損害。是本院綜合審酌原告長期受到被告言詞騷擾所受之損害;被告各次騷擾行為歷時不長,然其歷來有多次騷擾行為,原告已不勝其擾,及被告各次騷擾行為之違約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如依系爭調解筆錄第2項約定命被告就其附表所示每一違約行為各給付30萬元違約金,尚嫌過高,應就原告就被告附表各編號所示言詞騷擾行為所得請求之違約金,各酌減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適當,則被告合計應給付原告16萬5000元之違約金(計算式:1萬5000元5+2萬元2+2萬5000元2=16萬5000元)。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未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就被告所應給付之違約金,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22日起(參本院卷第75頁本院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調解筆錄,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6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其餘不應准許部分,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違反系爭調解筆錄之行為 被告應給付之違約金金額 1 113年10月12日 【被告無故辱罵剛返家之原告】 (20:36:39) 被告:垃圾人、垃圾人。 (20:36:44) 被告:垃圾人,我又沒罵甚麼人啊。……報應啊。 1萬5000元 2 114年4月16日 【原告與鄰居聊天,被告要求鄰居不要與原告聊天,並辱罵原告】 (16:18:26) 被告:阿姨,來來來,不要跟那垃圾人說話,她很可惡、惡質、不要臉。她很惡毒,都給人錄音來給人恐嚇。 (16:18:36) 鄰居:好啦、好啦。 (16:18:38) 被告:你去運動,不要跟她說話。她真的會用那個給人錄。 (16:18:44) 鄰居:過去就好,不要隨便想。 (16:18:46) 被告:垃圾人。 2萬元 3 114年5月2日 【原告與被告因拆屋還地事件涉訟,被告於法院及地政人員現場勘測離開時辱罵原告】 (10:07:10) 被告:愛人家的錢,愛給人勒索、斂財。 (10:07:20) 被告:以後會有報應。 (10:07:24) 被告:愛人的錢、斂財、勒索,我看你以後……。 (10:07:27) 原告:你不要罵人就不會被人告。 (10:07:30) 被告:你沒看你自己先惡毒啊,大家都在講。 2萬5000元 4 114年5月16日 【被告於住家前無故辱罵原告】 (08:06:08) 被告:不要臉,做事情不要從黑暗面來害人。 (08:06:16) 被告:你三樓那件看你告得成嗎,那就是報應。 (08:06:24) 被告:你問歐巴桑,看那邊都甚麼人,跟你一樣壞心的人,我不要和這樣的人說話。 1萬5000元 5 114年7月23日 【被告無故辱罵剛返家之原告】 (17:40:41) 被告:報應啦。 (17:40:45) 被告:垃圾人。 (17:40:56) 被告:實在很骯髒你知道嗎? (17:41:01) 被告:你做人實在有夠惡質,你知道嗎?整天要害人。 (17:41:25) 被告:實在是報應啦。 (17:41:34) 被告:啊就報應啊。 1萬5000元 6 114年7月31日 【原告與被告因拆屋還地事件涉訟,被告於法院及地政人員現場勘測時辱罵原告】 (09:56:07) 被告:裝一個攝影機給人錄音,錄音要害人啦,痟貪,造孽妳知道嗎?法官判好幾十萬捐出來。 (10:02:29) 被告:高等法院判好幾十萬,你捐出去,不是你的錢,捐出去,禍延子孫,你後代子孫妳看不到。 2萬5000元 7 114年8月4日 【被告無故辱罵原告】 (20:32:31) 被告:痟貪。 (20:32:40) 被告:不要驗,看你多痟貪。 (20:32:56) 被告:垃圾人,全家都垃圾人。 1萬5000元 8 114年8月19日 【原告與鄰居聊天,被告無故辱罵原告】 (10:26:21) 被告:垃圾人,……,你看我每天跟她互罵就是這樣。 (10:26:42) 被告:我不要跟妳講,垃圾人。 2萬元 9 114年8月22日 【被告於住家前無故辱罵原告】 (17:21:10) 被告:妳要留一點給妳兒子做善事,妳禍延子孫妳知道嗎?妳造孽妳知道嗎?不給妳兒子鋪路,看妳的後代子孫怎麼辦?妳造孽、妳禍延子孫。 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