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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跟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跟護字第1號聲 請 人 BM000-K114008相 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對伊為跟蹤騷擾行為,於民國114年2月24日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核發書面告誡(下稱系爭告誡),因相對人復於當日及翌日(即114年2月25日)以電子郵件及臉書訊息寄送如附件所示之電子郵件及訊息(下合稱系爭訊息)騷擾聲請人,使聲請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聲請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爰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等語。

二、本院依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9條規定,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據相對人陳述略以:依伊之認知,與兩性有關之事項方在系爭告誡範圍,伊於收受系爭告誡後所寄送之系爭訊息與兩性無關,非在系爭告誡範圍等語。

三、按跟騷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跟騷法第3條第1項第1至4款定有明文。又所稱與性或性別相關,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以下簡稱 CEDAW)第28號一般性建議意旨,「性(sex)」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性別(gender)」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等;另隨著法治化發展、性別主流化概念普及與性別意識提升,CEDAW保護範圍已不限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跟騷法第3條立法理由參照)。再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2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騷法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故保護令之核發,須經法院審理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發生之事實,及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始足當之。倘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無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或雖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但無核發保護令必要,法院即應予駁回。

四、聲請人前揭主張,雖提出相對人所寄送之系爭訊息為證,並有兩造之調查筆錄可參。惟自相對人於114年2月24日、25日間寄送予聲請人之系爭訊息內容觀之,其係為表達對聲請人向○○申訴相對人連續寄信之行為、向警察單位提出跟蹤騷擾告訴及兩造間相關偵查案件之不滿,縱其行為對聲請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造成一定程度之干擾,然尚難認其言論涉及與性或性別相關之內容。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認相對人所傳送之系爭訊息係有關性或性別相關之干擾行為,縱使該等言論對聲請人有所冒犯或使其感到不快,亦不構成跟騷法第3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於114年2月24日、25日間傳送予聲請人之系爭訊息,與性或性別並無關連,難認相對人所為行為,係屬跟騷法第3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行為。既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無從認定相對人在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有對聲請人為跟騷法第3條第1項所定跟蹤騷擾行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件:相對人於114年2月24日後寄送予聲請人之電子郵件及訊息

一、114年2月24日18時14分:看來我看錯你了,多虧我以前還覺得你不錯。你就只是個利用女性社會優勢跟職場優勢搞霸凌的人而已,相信檢查官會還我公道。

二、114年2月14日19時42分:等檢查官進入和解,我的條件如下:

⑴騷擾未成立情況下,你找人資用騷擾名義攻擊我,這是利用女性社會優勢搞霸凌。

⑵你對把下班時間發生的事拿去投職安,這明顯非職場發生

的事情,竟然還被受理,就是利用職權搞霸凌你需要對上面兩件事道歉,當然你可以有你的條件給我,或直接不接受合解,那我就陪你告到底

三、114年2月24日20時26分:抱歉一件事分多次寄,希望不會有太多聯想。對於前封信提到的霸凌行為,我可能會提告○○人資室及職安室,這部分就看你願不願意合解。

四、114年2月24日21時35分:上面講的這兩個事情就是我上周四本來想找你討論的部分,你就幫我拿給警察吧,這樣他們比較知道我為什麼又開始寄信,謝謝

五、114年2月24日23時9分:然後你可以拿今天這些信去申請保護令看看,我對這個規定不太熟,申請到我就沒辦法接近○○只能去辦離職了,謝謝你,再見。

六、114年2月24日23時32分:不過上周四跟我今天的信都跟性別無關,主在抱怨受到院內不公平待遇,及同事是否可化解心結等,應該3-1就不符合了,不過你還是可以試看看,我大概靠這點跟你告到底是不太會輸

七、114年2月24日23時40分:你不道歉那兩件事的話,我永遠有非性別相關理由可以找你,就是要你還一個公道。既不符合3-1,就沒什麼跟騷法的問題。我建議你還是可以考慮道歉,不然我會一直寄信給你

八、114年2月24日23時50分:你也不用在那邊演心生畏懼的戲了,先把條文前後文看清楚好嗎,不符合性別相關就不符合,不用把別人都當笨蛋

九、114年2月25日0時21分:然後因為不符合3-1你穩輸,你不道歉我就不合解,你也撤回不了告訴,我們就等著看你輸的那天,祝你這幾個月過得開心

十、114年2月25日1時9分:等你告輸我以後就叫你輸○○,呵呵

十一、114年2月25日4時52分:對了為了消除你贏的想像,二月的信也不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十一月的不符合(違反當事人意願),兩者時間跟內容上也沒有接續不會當同件事討論。

有些○○很好笑的是去衛教一下病人就自己覺得邏輯超強,醒醒吧大部分○○邏輯都停留在高中,在學法或工這種一路進修下去的眼裡只能算門外漢。我猜你連上面那段都看不懂吧,唉

十二、114年2月25日6時10分:然後你不想來○○拜託以後永遠都別來了,○○花錢不是請人來鬧脾氣的,以後洗腎人剩1/3也不需要太多腎臟科○○,會告同事的這種尤其不需要

十三、114年2月25日6時48分:我也好奇為什麼有人房子會買在前○○,結果跑到另一個地方工作,不是一般都買在工作地嗎。看了你的行為就理解了,不願意跟同事好好相處只想製造對立,這種也是很可怕。

十四、114年2月25日7點17分:我對學弟妹一般都是耐心講解到他懂,不過對你這種完全聽不進去的我也沒輒。期待法官判輸時你會檢討一下吧唉。

十五、114年2月24日22時13分:我是為了團體和諧才用真帳號,真心希望我們可以相處的好些。沒想到還是被你踐踏。不被抓到的方法太多了,我有一堆假帳號,只是已經很久沒用。你是覺得你一定能限制我發言還是怎樣,我用假帳號傳訊息你管的了嗎?有夠自以為聰明。死屁孩一個。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