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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跟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跟護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BM000-K114005(年籍詳卷)相 對 人 郭○○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被害人行蹤。

二、相對人不得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被害人如附件所示之工作場所與經常出入常所地址。

三、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五十公尺:如附件所示之工作場所與經常出入常所地址。

五、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被害人即聲請人於民國114年7月19日15時1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開車與騎腳踏車之相對人相遇,並於被害人在嘉義市東區興中街、中山路口停等紅燈時,朝被害人車內查看並刻意停在被害人車輛前方。

繼於114年7月24日7時17分許於嘉義市西區民族路、中山路口被害人開車經過前開地點時,發現相對人於路口查看是否為被害人車輛經過。復於114年7月22日15時31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相對人騎腳踏車經過並以台語向被害人大叫「小心一點」。而相對人曾於114年2至10月經嘉義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核發書面告誡書。是相對人前開行為反覆持續為之致被害人心生畏怖,嚴重影響被害人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爰聲請核發主文第1至4項所示保護令等語。

貳、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為保護本案被害人,本案被害人A(年籍詳卷)之姓名應以代號為之,並避免揭露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合先敘明。

參、次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㈠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㈡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㈢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㈣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㈤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㈥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㈦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㈧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前段、第5條第1、2項、第3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第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㈠禁止相對人為第3條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㈡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㈢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㈣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亦有規定。末按法院核發跟騷保護令之內容與聲請人聲請之具體措施不同時,則無須於主文為駁回該部分聲請之諭知(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點第2項規定同此見解)。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陳報單、調查筆錄、書面告誡、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照片、照片黏貼紀錄表等在卷足憑,自堪信為真實。則相對人以前開行為騷擾被害人,且相對人於收受系爭告誡書後,理應與聲請人保持距離,竟仍持續、密集以前開方式使被害人明顯感受不安或恐懼,且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並足影響被害人之日常與家庭生活,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聲請人聲請核發跟蹤騷擾保護令,應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相對人所為前開行為型態、情節輕重、被害人受侵害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因認被害人確有繼續遭相對人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危險,顯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故以核發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保護令為適當,並定有效期間為2年,以拘束相對人之行為,保護被害人免遭受相對人之侵害。

三、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相對人如違反本保護令,依規定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附件 工作場所地址 與經常出入常所 嘉義市○區○○路000號 嘉義市○區○○路000號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