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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跟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跟護字第8號聲 請 人 BM000-K114005(年籍詳卷)相 對 人 郭光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附件中關於「常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場所」;附件中關於「林森路」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森西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跟蹤騷擾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