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廖碧瑛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建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6、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於本院訴之聲明為:㈠確認上訴人所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面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並應交還附表一本票予上訴人。㈡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以附表二所示不動產就113年嘉地字第15995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750萬元普通抵押權(應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誤載,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塗銷。㈢被上訴人應將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原本返還予上訴人。關於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返還本票部分,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排除被上訴人行使系爭本票之權利,上訴人因此所受之利益即為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萬元。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750萬元,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3,133,006元【計算式:(138-45地號土地面積9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7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1/1)+(138-46地號土地面積3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7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1/4)+(138-47地號土地面積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7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1/4)+{3901建號建物面積158.3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造價5,500元×段落等級120%×(1-每年折舊率1%×25年)×權利範圍1/1}=3,133,006元】,是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該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準,為3,133,006元。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又訴之聲明第1至3項自經濟上觀之,均係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立借款契約時,一併以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登記及簽發系爭本票作為借款之擔保,上訴人主張受詐欺集團詐騙,故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對其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被上訴人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返還系爭本票及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其訴訟目的一致,具有訴訟利益目的同一之競合關係,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500萬元。
三、經本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表一: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廖碧瑛 113年12月30日 500萬元 無附表二: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1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1分之1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登記日期:114年1月2日 字號:嘉地字第159950號 權利人:李建緯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500,000元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4年3月30日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廖碧瑛,債務額比例全部 2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3 嘉義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4 嘉義市○○○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00巷00號)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