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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 告 陳友長被 告 陳友敬訴訟代理人 林志哲被 告 鄭贊泰訴訟代理人 蔡旻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