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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69,9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