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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千光寺法定代理人 童麗珍(釋修慧法師)訴訟代理人 朱武獻律師被 告 陳正崑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黃祺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嘉義縣○○鄉○○村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村○○○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