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千光寺法定代理人 童麗珍(釋修慧法師)訴訟代理人 朱武獻律師被 告 陳正崑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黃祺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嘉義縣○○鄉○○村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村○○○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