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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正崑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千光寺法定代理人 童麗珍(釋修慧法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0,910元【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74,210元(計算式:882.03㎡×7,000元=6,174,210元);門牌號碼為嘉義縣○○鄉○○村○○○00號之房屋部分,依最新房屋課稅現值資料,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6,700元,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114年3月14日嘉縣財稅房字第1140105345號函暨所附114年期房屋現值核定表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6,220,910元(計算式:6,174,210元+46,700元=6,220,91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11,5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