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正崑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千光寺法定代理人 童麗珍(釋修慧法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20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