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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 告 趙英傑訴訟代理人 蔡逸軒律師被 告 趙淯喆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5年度調字第2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含其後改分之訴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之兩造就兩造共有之坐落嘉義市○○路○○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另有涉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5年度調字第20號)。若另案115年度調字第20號民事判決之分割方案,係採本件被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則本件被告即無再拆除系爭建物之必要,易言之,本院115年度調字第20號分割系爭土地共有物之訴訟結果,為本件請求返還土地等之先決問題,為避免本件訴訟與另案分割共有物訴訟認定歧異,並兼顧訴訟經濟,本件應待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