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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一山環保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世苑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柏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5,5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81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