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施恩堂法定代理人 辛懷陸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法定代理人 苗其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171,999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5,8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