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澤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83,662元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6,6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