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B00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被 告 A03
A04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律師被 告 A02
A05A06A07A08A09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複 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變更之訴即依民法第1020條之1而為請求部分及移付家事庭審理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57條定有明文。次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之丙類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應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處理之。
二、原告起訴時主張原告為被告A02之配偶,附表所示不動產原均係被告A02之婚後財產。被告A02經原告訴請離婚後,為規避應與原告共同分配財產之義務,與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被告共同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詐害債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故意,意圖損害原告之債權,簽立不實之房地買賣契約,並辦理所有權移轉之虛偽買賣登記,再偽以設立抵押權或信託登記之不法手段處分被告A02之財產,藉以妨礙原告訴請分配剩餘財產之權利。爰依民法第87條(先位部分)、第244條(備位部分)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附表編號1至4「原告訴之聲明」欄所示。嗣於114年3月25日具狀,將備位之訴由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變更為依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請求撤銷(本院卷一第455-457頁)。復於114年4月21日具狀聲請將本件全部移付本院家事庭與兩造間另案114年度婚字第14號離婚等事件(下稱另案離婚事件)合併審理(本院卷一第475-479頁)。核原告前揭所為已屬訴之變更,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時,備位之訴係以民法第244條規定為其請求權基礎,嗣變更以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為本件請求權基礎。惟其所變更之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所定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適用家事事件法處理之,與本件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原告此部分變更之訴,與法不合,不應准許。原告變更依民法第1020條之1規定而為請求,既已不合法,則其另聲請將本件全部移付家事庭審理,自已失所依附,不能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備位之訴訴訟標的變更為民法第1020條之1及聲請移付家事庭審理部分均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表:
編號 不動產 買受人 抵押權人/信託受託人 原告訴之聲明 1 坐落嘉義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1447)及其上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路000號7樓房屋 被告A03 抵押權人 被告A04 先位聲明: ㈠被告A03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由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告A04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由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27日以113年嘉地字第158900號收件所為之抵押權設 定登記予以塗銷。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A02、A03、A04連帶負擔。 備位聲明: ㈠被告A02、A03間就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於113年11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113年12月1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A03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由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㈢被告A04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由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27日以113年嘉地字第158900號收件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㈣訴訟費用由被告A02、A03、A04連帶負擔。 2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 被告A05 信託受託人被告A06 先位聲明: ㈠ 被告A05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告A06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普跨(白河東南)字第000370號收件 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A02、A05、A06連帶負擔。 備位聲明: ㈠被告A02與被告A05間就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於113年11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113年12月1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A06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普跨(白河東南)字第000370號收件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A02、A05、A06連帶負擔。 3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 被告A07 信託受託人被告A08 先位聲明: ㈠被告A07應將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告A08應將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普跨(白河安南)字第000140號收件 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A02、A07、A08連帶負擔。 備位聲明: ㈠被告A02與被告A07間就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於113年11月 12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113年12月1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A08應將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普跨(白河安南)字第000140號收件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A02、A07、A08連帶負擔。 4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被告A07 信託受託人被告A09 先位聲明: ㈠被告A07應將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12日 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告A09應將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普字第050720號收件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A02、A07、A09連帶負擔。 備位聲明: ㈠被告A02與被告A07間就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於113年11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113年12月1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A09應將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普字第050720號收件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A02、A07、A09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