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芳美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廖浥扉
吳泓逸廖昱翔黃俊騰陳宥融洪銘章謝承勳林紘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6,914元,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4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原先位之訴依民法第87條規定起訴請求附表編號1至4所示被上訴人間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之買賣、抵押權、信託契約,均為通謀虛偽行為而無效,並依民法第113條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備位之訴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被上訴人間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予以回復原狀,並聲明如附表各編號「上訴人一審訴之聲明」欄所示。經本院於114年11月13日以114年度重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聲明與上開聲明相同。
三、上訴人以一訴主張附表編號1至4所示數項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另如附表各編號先、備位聲明中均有數項標的,且互相競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
㈠先位之訴部分: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即以請求塗銷登記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不動產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66,603元【計算式:2,429,540元+10,716,604元+2,070,194元+3,050,165元=18,266,603元】。
㈡備位之訴部分: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債權額為1000萬元,上
訴人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附表編號1至4不動產之價額為18,266,603元,顯然高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廖昱翔所積欠之債權額,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所主張之債權額1000萬元為準。
㈢準此,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依前
二者價額最高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266,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914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表:
編號 不動產 被上訴人廖昱翔出售並移轉左欄所示不動產之對象 左欄所示不動產之價值(新臺幣) 抵押權人/信託受託人 上訴人一審訴之聲明 1 坐落嘉義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1447)及其上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路000號7樓房屋 被上訴人廖浥扉 土地:1,500,540元(土地公告現值32,205元/㎡×面積322㎡×應有部分萬分之1447≒1,500,5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房屋:929,000元 合計:2,429,540元 抵押權人 被上訴人吳泓逸 先位聲明: ㈠被上訴人廖浥扉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由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上訴人吳泓逸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由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27日以113年嘉地字第158900號收件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備位聲明: ㈠被上訴人廖昱翔、廖浥扉間就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於113年11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113年12月1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上訴人廖浥扉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由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㈢被上訴人吳泓逸應將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由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27日以113年嘉地字第158900號收件所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2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 被上訴人黃俊騰 土地:8,516,804元(土地公告現值42,200元/㎡×面積201.82㎡=8,516,804元) 房屋:2,199,800元 合計:10,716,604元 信託受託人被上訴人陳宥融 先位聲明: ㈠被上訴人黃俊騰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上訴人陳宥融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普跨(白河東南)字第000370號收件 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備位聲明: ㈠被上訴人廖昱翔與被上訴人黃俊騰間就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於113年11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113年12月1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上訴人陳宥融應將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普跨(白河東南)字第000370號收件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3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屋 被上訴人洪銘章 土地:1,684,494元(土地公告現值17,400元/㎡×面積96.81㎡=1,684,494元) 房屋:385,800元 合計:2,070,294元 信託受託人被上訴人謝承勳 先位聲明: ㈠被上訴人洪銘章應將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上訴人謝承勳應將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普跨(白河安南)字第000140號收件 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備位聲明: ㈠被上訴人廖昱翔與被上訴人洪銘章間就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於113年11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113年12月1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上訴人謝承勳應將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普跨(白河安南)字第000140號收件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4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 被上訴人洪銘章 土地:3,050,165元(土地公告現值9,500元/㎡×面積321.07㎡=3,050,165元) 信託受託人被上訴人林紘毅 先位聲明: ㈠被上訴人洪銘章應將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上訴人林紘毅應將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普字第050720號收件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 備位聲明: ㈠被上訴人廖昱翔與被上訴人洪銘章間就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於113年11月12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113年12月1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上訴人林紘毅應將附表編號4所示不動產,由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於113年12月30日以113年普字第050720號收件所為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