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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養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養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黄煥林

王麗玉前列二人共同代 理 人 黃曜春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黄尹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及原裁定確定證明書中有關「A02」、「黃閔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黄煥林」、「黄閔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哲瑋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