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監宣字第86號聲 請 人 鄧秋英相 對 人 鄧許賢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關於鄧秋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各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