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
吳昌坪律師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廖瑞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4年度嘉簡字第8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之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3分之1,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準用。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與丙○○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下稱原審之LINE對話紀錄),侵犯上訴人之配偶權等情,提起上訴後再次提出上訴人與丙○○的對話紀錄(下稱本院之LINE對話紀錄),核屬對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除援引原審之書狀及陳述外,並主張:㈠上訴人與訴外人丙○○原為配偶關係,嗣於民國114年5月13日
協議登記離婚。兩造與丙○○均在同一家公司上班,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與丙○○為夫妻,卻進行追求,撩動丙○○的情緒,其過度親密的對話,已逾越正常男女交往的分際。致上訴人經營婚姻關係產生無法輕易修補之裂痕,嚴重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等語。
㈡上訴人所檢附的被上訴人與丙○○如原審之LINE對話紀錄,可
知已超出一般朋友交誼的行為,原審判決就此事實亦予以認定,卻稱尚未侵犯上訴人作為配偶之身分法益,判決理由顯有矛盾。
㈢上訴人再次提出上訴人與丙○○本院之LINE對話紀錄,由該內
容可知被上訴人反覆提及曖昧、熱戀中男女才會出現的言話,對於丙○○產生佔有慾,諸如像觸摸耳朵、親吻、牽手,甚至稱丙○○為老婆,被上訴人與丙○○也自承並沒有守好底線,而有精神出軌行為,導致上訴人與丙○○婚姻產生破綻,因而決定離婚,可認上訴人與丙○○頻繁且充滿曖昧的對話,已逾一般朋友交誼,因而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實有違誤。㈣並上訴聲明:
1.原判決廢棄。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除援引原審之書狀及陳述外,並答辯如下:㈠對於上訴人所提出本院之LINE對話紀錄的形式真正不爭執,
但該對話紀錄僅顯現被上訴人與丙○○一同玩線上遊戲,及被上訴人曾向丙○○表現好感,而丙○○並未拒絕,亦未積極回應,完全沒有任何肢體互動、性行為等侵害配偶權情事,此與男女交往曖昧互動應有差別,無從推認被上訴人與丙○○有任何逾越正當男女交往之行為。
㈡再者,被上訴人縱使對丙○○產生想要觸摸耳朵、親吻、牽手
的想法,但被上訴人並未有任何實際行動,否則兩人對話紀錄不會僅提及精神出軌等內容。亦即被上訴人在丙○○與上訴人離婚前,並無任何交往或肢體接觸的行為、或性行為等不正常的男女往來,實無任何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實。
㈢依照多數實務見解,單純精神出軌並不構成侵害配偶權,且
精神出軌的定義未明,難謂任何人跟異性單方面表示好感,而他方未接受或拒絕,即認定有侵害配偶權之情事而遭求償。本件被上訴人與丙○○的對話互動,僅屬於個人交友及行為自由,不應過度擴張為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㈣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與丙○○於109年1月22日登記結婚,嗣於114年5月13日協議登記離婚,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原審卷第55頁)。而兩造與丙○○均在同一家公司上班,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與丙○○為夫妻,原審之LINE對話紀錄(原審卷第75至91頁)及本院之LINE對話紀錄(本院卷第49至94頁)為真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違反配偶因婚姻契約而應負之誠實義務,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丙○○傳送LINE對話紀錄,已侵害上訴
人配偶權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未與丙○○有不正當交往行為,無任何侵害配偶權之實云云。惟觀諸被上訴人與丙○○本院之LINE對話紀錄:
①自113年7月28日起至同年8月4日止:「(被上訴人稱)我不
隨便有誹聞發生,跟小龍女(即丙○○)的話可以」、「(被上訴人稱)對別人可以克制,對小龍女克制不了」、「(丙○○稱)看到心跳越跳越快,這樣是正常的嗎(被上訴人稱)是(丙○○稱)哦(被上訴人稱)就像我看到小龍女一樣」(本院卷第49至51頁)。可知,被上訴人自113年7月起,陸續對丙○○表達曖昧情愫。
②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同年12月21日止:「(被上訴人稱)剛
剛加班,又不由自主的想摸你耳朵。」、「(丙○○稱)不是,你中午是不是想偷牽我的手啊」、「(被上訴人稱)對,牽牽」、「(被上訴人稱)洗前先親一下」、「(丙○○稱)還是以後穿那件要有小龜陪同這樣?」、「(被上訴人稱)如果可以,禁止分享給別人看」、「(被上訴人稱)不愧是寶貝」、「(被上訴人稱)所以小龜要負責讓○○開心」、「(被上訴人稱)在不開心的時候會安撫好○○」、「(被上訴人稱)我的可愛爆擊啾啾寶貝你息怒哦」、「(被上訴人稱)○○在我心目中是最可愛的」、「(被上訴人稱)不是好友任務這禮拜沒有接呻吟的内容吧(丙○○稱)對,但這是○○發布的任務,只給小龜(被上訴人稱)○○給小龜專屬的欸」、「(被上訴人稱)關燈了,啾啾寶貝晚安(Lovely)(Love you)(Love you)」、「(丙○○稱)小龜今天想偷牽手欸」、「(丙○○稱)還不行哦(哦〜)」、「(被上訴人稱)沒關係,小龜會慢慢等」、「(被上訴人稱)不能勉強○○,但小龜真的會慢慢等,如果他對你不好,小龜會搶過來」、「(被上訴人稱)因為○○有把小龜放心裡」、「(丙○○稱)現在都每打一句,就要親一次這樣」、「(被上訴人稱)○○專屬」、「(被上訴人稱)我剛剛邊整理東西,邊想著○○」、「(被上訴人稱)你在幹嘛呀(丙○○稱)找照片啊(被上訴人稱)要給小龜的嗎(丙○○稱)不然還能給誰」(本院卷第52至61頁)。足認,被上訴人除言語曖昧外,想進一步與丙○○牽手、摸耳,並使用「寶貝」、「Love you」等語,未見丙○○反對或拒絕,被上訴人與丙○○間確已互相有戀愛感情,彼此對話及互動實已逸脫職場同僚或友人間交流、關懷之範疇,被上訴人辯稱雖曾向丙○○表現好感,而丙○○並未拒絕,亦未積極回應云云,已不足採。
③自113年12月26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丙○○稱)謝謝你
今天陪我去屏東(親親)」、「(被上訴人稱)不過今天是開心的一天,黏了○○整路」、「(被上訴人稱)覺得跟○○在一起的時間都過好快好快」、「(被上訴人稱)因為也想到沾到東西,幫○○整理頭髮」、「(丙○○稱)我在臉書看到這篇,突然想到你今天說只有○○才管得動你“什麼叫老婆,什麼叫老婆,好老婆才會天天管著你,如果一個家里老婆什麼都不管,家里是不會好起來的,愛你的老婆才會天天管著你,不愛你的老婆什麼都不會管你,如果一個老婆不在你面前嘮叨了,那就是你最大的失敗,好老公不怕老婆管,就怕沒老婆管,高啟強都說了妻管嚴啊很幸福的,愛你的人才會管你,有人覺得妻管嚴很丟人,那是因為不夠愛,有人覺得妻管嚴很幸福,那是因為滿眼都是她。」、「(被上訴人稱)我爸之前也說,只有老婆能管的動我」、「(被上訴人稱)但覺得偏偏○○不是自己的老婆」、「(丙○○稱)你這臉就,多希望是呀」、「(被上訴人稱)很希望」、「(被上訴人稱)我知道,但我自己被這樣說沒關係,我擔心的是○○,不想被人講成這樣,原本說要好好保護○○,結果還是沒辦法控制自己,我也順便沉澱,這10天連假開始,看不到○○很不知所措,我已經很壓抑控制自己了,但真的好難」、「(被上訴人稱)小龜會想○○的」、「(丙○○稱)我知道,小龜會很想很想○○的」、「(被上訴人稱)○○會想小龜嗎」、「(丙○○稱)會」、「(被上訴人稱)想到應該好幾天都看不到○○,就覺得好煩」、「(被上訴人稱)很焦慮,很相思的感覺」、「(丙○○稱)當我沒拒絕你的靠近時,我早就知道,遲早會被說話的」、「(被上訴人稱)○○沒有拒絕我小龜很感動」、「(被上訴人稱)我是很想被這樣傳,但擔心的還是○○,因為原本就是事實小龜喜歡的就是○○阿」、「(丙○○稱)是事實,只是○○已婚中,身分不允許罷了」(本院卷第62至70頁)。堪認被上訴人與丙○○於113年12月26日私下出遊屏東一天,途中幫丙○○整理頭髮,且明知丙○○已婚,卻表明希望丙○○是老婆,認定只有丙○○可以管得動自己。而丙○○亦回應好老婆才會管被上訴人,沒有拒被上訴人靠近,甚至因連假10日無法相見而互道想念及喜歡,兩人確定朝發展為婚外情關係前進,顯非僅止於普通友人間之互動或一般社交往來。④自l14年1月2日起至同年3月21日止:「(丙○○稱)時不時都
要親一下欸」、「(被上訴人稱)有看到○○心滿意足」、「(被上訴人稱)趁機親一下」、「(被上訴人稱)順勢親一下咩」、「(被上訴人稱)哇,寶貝○○都吃完早餐回來了」、「(被上訴人稱)○○真是的,還硬撐到要等小龜洗好澡」、「(被上訴人稱)希望趕快入睡,明天醒來上班就可以可以看到○○了,我躺床睡覺了,寶貝○○晚安」、「(被上訴人稱)又吃醋了,不敢直視」、「(丙○○稱)我要盡力快步走了,知道你會吃醋」、「(被上訴人稱)還有在公司下樓梯他摸○○的頭髮」、「(被上訴人稱)沒關係小龜又沒有立場」、「(被上訴人稱)寶貝○○我來了」、「(被上訴人稱)跟○○報備一下,跟寶貝○○報備」、「(丙○○稱)今天上班,看著手寫不良代號發呆,想著昨天小龜哭的樣子」、「(丙○○稱)生病沒辦法上班,就更看不到○○」、「(被上訴人稱)覺得只有平日上班時間可以把握,可以看顧○○,現在也沒有了」、「(丙○○稱)要看一下視訊?」、「(丙○○稱)○○無病痛,小龜就開心這樣」、「(被上訴人稱)○○健康,快樂,小龜就開心」、「(丙○○稱)如果可以陪在小龜身邊,小龜更開心」、「(被上訴人稱)很想說,要跟寶貝○○一起去洗澡」、「(被上訴人稱)我媽在我25歲左右,就在問兒子阿你還不結婚阿,25還沒遇到○○」、「(被上訴人稱)下次再載○○兜風」、「(丙○○稱)○○害怕」、「(被上訴人稱)不怕,小龜在,而且抱緊緊就好」、「(被上訴人稱)小龜真的好想也在498安分守己的做一關然後默默的陪○○」、「(丙○○稱)要先看視訊嗎」、「(被上訴人稱)至少讓我在可以看到的視線我就滿足了」、「(丙○○稱)然後小龜都一堆欠裝,因為一直在看○○」、「(被上訴人稱)買完早點回家陪○○」、「(被上訴人稱)今天上班小龜也在想著○○眼鏡哭腫的景象,心疼」、「(丙○○稱)我喝水有看到你們開燈,我就走進去看看」、「(被上訴人稱)○○聰明」、「(丙○○稱)知道你想看,故意走過去」、「(被上訴人稱)下次有去那一定要留蹤跡讓○○知道」、「(被上訴人稱)心都在○○那怎麼可能不想」、「(丙○○稱)不知道你要回家陪○○吧」、「(被上訴人稱)當然,只跟○○報備,跟寶貝報備」等曖眛訊息(本院卷第71至87頁)。可見被上訴人不僅稱丙○○如為寶貝,還希望與丙○○一起洗澡,兩人一同外出兜風,如同熱戀男女般期待見面,凡事要跟丙○○報備。丙○○則擔心被上訴人會心生醋意,希望陪在被上訴人身邊等情。堪認兩人對話相當露骨且帶有妒意,絕非社會一般觀念普通朋友間會出現之對話。
⑤自l14年3月24日起至同年3月25日止:「(丙○○稱)洗完澡出
來,他就說,我同意你離婚,你跟小龜好上了然後拿對話紀錄出來」、「(被上訴人稱)當下你一定很錯愕。他拿你的手機看?」、「(丙○○稱)我不知道他怎麼調對話紀錄的,不是用截圖」、「(被上訴人稱)那一定登入LINE,不然沒辦法」、「(被上訴人稱)現在我只想讓你不是因為這樣的關係被答應離婚,但我也不知道怎辦,現在就被他咬定精神出軌,是我跟你之間這樣你才會這樣」、「(丙○○稱)算了,他想怎麼辦就怎麼辦吧,是我自己沒守好底線」、「(被上訴人稱)畢竟我們真的除了精神上其餘並沒有發生」、「(丙○○稱)應該想搞到全部的人都知道我精神出軌」、「(被上訴人稱)我的錯,對不起」、「(丙○○稱)然後想讓認識我的人,來唾棄我吧,讓他們覺得我怎麼會做出這種事」、「(被上訴人稱)對不起都我的問題」、「(丙○○稱)不完全是你的問題,我只是怕連累我家人而已,我自己做的事我自己擔,不想連累家人」、「(被上訴人稱)如果 我跟他說我遠離你呢?」、「(丙○○稱)應該改變不了什麼吧,不忠便是不忠出軌便是出軌」、「(被上訴人稱)一起面對吧畢竟是我才害你變這樣說行為沒有出軌但精神上是有」「(丙○○稱)我說,我精神出軌了,我跟那男生的聊天紀錄,甲○○決定要離婚」(本院卷第88至93頁)。益證,上訴人取得被上訴人與丙○○對話紀錄,得知兩人交往後,決定與丙○○離婚,而被上訴人與丙○○坦承精神出軌,且共商如何處理,兩人持續仍有互訴情意之對話,顯然其交往關係仍持續未斷。
㈢綜上各情,堪認被上訴人明知丙○○係有配偶之人,卻自113年
7月間起與丙○○互傳曖昧之LINE對話紀錄訊息,迨上訴人查知LINE對話紀錄而決定與丙○○離婚仍未停止。被上訴人所為顯已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行為之範疇,而有男女不當往來之關係,已破壞上訴人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並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堪認上訴人於精神上應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被上訴人所辯,均不足採。是以,依首揭裁判意旨與說明,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
㈣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與丙○○有婚姻關係存在,卻仍為超出通常朋友互動之男女感情親密行為,已侵害上訴人基於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有據。又上訴人為大學畢業,目前任職佳能股份有限公司,月薪約5、6萬元;而被上訴人為大學畢業,目前任職佳能股份有限公司,月薪約5、6萬元,業據兩造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17頁),並有本院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9至135頁)。本院審酌被上訴人為成年人,具成熟思慮及判斷是非對錯之能力,卻為上開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行為,致上訴人遭受精神上痛苦程度、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情節及兩造間學經歷、社會地位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應以10萬元為當,上訴人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又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4年8月8日寄存送達於被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3頁),被上訴人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自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其餘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葉南君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雅雯附表:「○○會想小龜嗎」、「想到應該好幾天都看不到○○,就覺得好煩」、「但小龜對○○好,小龜才開心」、「請記得在你生命中,曾經出現打從心底很喜歡妳的人」、「從這時候,其實原本就對你一見鍾情」、「後續比較熟了之後 發現根本是我的理想對象」、「不是 我也只撩○○阿」、「(唾液) 香嗎?○○比較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