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簡上字第39號上 訴 人 林育德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邱靜怡律師被 上訴 人 何佩玲訴訟代理人 何長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簡易庭114年度嘉簡字第3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除援引於原審主張外,於本院補充陳述:
(一)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某日,訴外人陳玉(LINE暱稱高級翡翠顧問〜曼微)向上訴人佯稱其從事珠寶買賣,上訴人並陳玉向購買珠寶(下稱系爭珠寶),並提供在中國大陸之珠寶公司營業執照證明,陳玉係以「經營原石買賣且可一條龍服務」之方式行使詐術,而與上訴人約定應將冰陽綠原石鑲嵌為套鍊成品(附加南非鑽及18K金配件),並允諾會向鑲嵌店取得鑲嵌單據並註明南非鑽數量及18K金重量,陳玉另傳送註明「A貨」之翡翠收藏證書予上訴人,並鑲嵌及加工,上訴人再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日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至被上訴人設於竹崎郵局帳戶、竹崎地區農會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内,合計313,492元。但系爭珠寶係B+C等級之翡翠成品,鑲嵌配件非南非鑽及18K金,鑲嵌成品之配件為金屬925銀及天然鑽石,且上訴人另向陳玉訂購之「飄花綠黃原石」「紅翡原石」、「降龍觀音及貔貅印章成品」,迄今仍未收到,足證上訴人確實係遭受陳玉詐騙而受有損害,致上訴人已受有328,833元損害。
(二)被上訴人明知系爭帳戶供第三人使用,顯有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可能,仍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系爭帳戶供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匯款之用,致上訴人將款項匯入系爭帳戶而受有損害。若被上訴人並非明知陳玉係詐騙集團,被上訴人應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給他人使用,足以幫助他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故被上訴人具備間接故意甚明,被上訴人已構成故意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冒然提供帳戶給陳玉,顯然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存有過失,被上訴人已構成過失侵權行為。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後段、第184條第2項及第18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三)訴之聲明:
1、原判決廢棄。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28,8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除援引於原審所述外,茲於本院補充陳述:
(一)陳玉為被上訴人親姪女,因陳玉為緬甸人,余清明實際人在雲南,在臺灣沒有帳戶,被上訴人才將系爭帳戶借給陳玉作為收受貨款之用。相關交易過程都是由陳玉與買主交涉,被上訴人均不知情。上訴人匯入的款項均兌換成人民幣後,匯至陳玉男友余清明在中國大陸之帳戶。
(二)系爭珠寶已於112年5月24日寄出,上訴人已收受。上訴人共匯款15筆至系爭帳戶,被上訴人已全部交給陳玉。上訴人尚未提供112年5月1日到112年6月11日的LINE對話記錄,是否刻意隱藏事實。被上訴人並無任何詐欺之故意與過失行為。
(三)對於吳照明寶石教學鑑定中心115年6月29日鑑定報告,意見如下:
1、綠色玉石(翡翠)主要礦物組成爲天然硬玉,經顯微鏡檢測有滲膠染色處理的嫌疑。應檢視是否具有文字說明或查網路判定,灌膠的關鍵重點在於吸收峰通常是0000-0000cm⁻¹附近會有幾個小峰,但此圖的FTIR看起來是平坦的表面並無灌膠。
2、抽樣三顆鑽石及其拉曼光譜圖,比較像天然鑽石,由單一碳元素組成,具有非常強烈且單一的尖銳拉曼峰值1332⁻¹。
3、鑽石底部金屬應用不同儀器鑑定。
(四)訴之聲明:
1、上訴駁回。
2、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爭點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1、上訴人於112年4月間,有向「曼微」購買珠寶及鑲嵌費用、加工費用,並依其指示,於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日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至被上訴人之系爭帳戶內,合計共313,492元。系爭帳戶於上開期間均由被上訴人持有使用。被上訴人有同意提供系爭帳戶供陳玉收受玉石買家匯款,被上訴人知悉上訴人匯入系爭帳戶之款項,係上訴人向陳玉購買玉石之價金及鑲嵌費用、加工費用。
2、上訴人匯入被上訴人系爭帳戶內之款項,係由被上訴人於匯入後持提款卡提領,交由友人轉交給陳玉,或交由被上訴人配偶何長記再轉交友人交給陳玉。
3、上訴人前對被上訴人提起詐欺告訴,經臺灣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504號、113年度偵字第6755號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後,現由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續字第223號、224號偵查。
(二)爭執事項:
1、訴外人陳玉是否詐騙上訴人?
2、被上訴人提供系爭帳戶與陳玉,是否知悉或有幫助陳玉為詐騙行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訴外人陳玉是否詐騙上訴人?
1、按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仍須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且該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上訴人主張其係受「曼微」即陳玉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支付價金,自應先就陳玉於交易當時有何具體虛偽陳述或其他詐術、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等成立侵權行為之要件,負舉證責任。
2、上訴人於112年4月間,有向「曼微」購買珠寶及鑲嵌費用、加工費用,並依其指示,於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日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至被上訴人之系爭帳戶內,合計共313,492元;又系爭帳戶於上開期間均由被上訴人持有使用。被上訴人有同意提供系爭帳戶供陳玉收受玉石買家匯款,被上訴人知悉上訴人匯入系爭帳戶之款項,係上訴人向陳玉購買玉石之價金及鑲嵌費用、加工費用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與「曼微」間LINE對話紀錄、快遞表單擷圖匯款轉帳資料可證(原審卷第15-38、105-107、141-151、211-245頁、本院卷第50頁)。上開事實堪信為真。
3、陳玉出售之系爭珠寶,其所附之收藏證書標註為A貨,此有收藏證書可證(原審卷第267頁)。但實際上系爭翡翠蛋面之材質、系爭珠寶並非A貨,珠寶商業上稱為「B+C貨翡翠」;配石材質非天然鑽石,屬人工製成之鑽石仿品,市場價格低,與天然鑽石價值不相當;首飾配件金屬之材質於珠寶商業上稱為「925銀」、並非18K金配件;首飾配石底部與金屬台之間材質為925銀材質,非18K金。以上有台大國際寶石鑑定所相關照片(手寫便條紙蓋章)、系爭珠寶收藏證書、台灣寶石學院暨鑑定所鑑定報告、吳照明寶石教學鑑定中心鑑定函文、PGM寶研珠寶金屬鑑定中心函文可證(TGIDIZ00000000000)及鑑定報告(TGIQUZ00000000000)(原審卷第39、253-255、451頁、本院卷第199-201、255-260頁)。可見陳玉出售予上訴人之系爭珠寶並非A貨級。顯然陳玉出售之系爭珠寶其品質與收藏證書標示之等級不同。
4、依上訴人與「曼微」間LINE對話紀錄所示(原審卷第211-245頁),陳玉並無提及出售之系爭珠寶是A貨,陳玉亦無對上訴人稱呼為「老公」;反而是上訴人在對話中自稱為「老公」稱「曼微」為老婆、「曼微老婆,什麼時候改叫哥哥為老公,老公冰陽綠套鍊什麼時候可以完成」(原審卷第109、211頁)。且上訴人上開Line對話所回覆之訊息,意旨稱其買受是「冰陽綠原石」(原審卷第109、145、221頁)。是陳玉與上訴人之對話中,並無表示被上訴人是其老公,不能據此認定陳玉係以建立虛偽親密關係。故無從依上開Line對話可以認定,陳玉有與上訴人互稱老公、老婆,陳玉亦無向上訴人表示,表示其出售之原石係A貨。
5、上訴人所提出之直播翻拍畫面(原審卷第449頁),其上主播主為阿亮,但是否為陳玉之主播,無法得知,故不能以該翻拍之畫面即可認定是陳玉為主播主。
6、上訴人另主張飄花綠黃原石、紅翡原石、降龍觀音及貔貅印章等商品未收到。但依Line對話紀錄上訴人表示2023.4.17已經匯款人民幣29400飄花翡翠原石、2023.05.17已經匯款人民幣17640冰陽綠原石、2023.05.30已經匯款人民幣5490紅翡原石、2023.06.01已經匯款人民幣1280降龍觀音、貔貅印章,並有匯款之紀錄可證(原審卷第17-43、365頁)。但陳玉在Line對話中表示112年5月26日已經寄送原石予上訴人,並由運送單查詢表、Line對話紀錄可證(原審卷第149、151、431頁)。是依上開可證上訴人是就不同原石及成品分別付款,並有陳玉於112年5月26日表示已寄送原石及相關運送資料。可見陳玉表示已寄送原石之LINE對話及相關運送資料,則至少足認存在實際出貨之外觀,至於上訴人是否確實收受全部約定商品、所收商品是否完整交付、是否符合約定,則屬另一履約爭議,尚不能僅以部分商品未據上訴人確認收受,即反推陳玉於締約之初即無履約真意。故無法認定陳玉有詐騙上訴人購買原石。
7、況上訴人係因第三人之交易說明而自行為財產處分,其所主張因被上訴人過失提供金融帳戶所生之損失,是否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亦非無疑。惟本件既不能證明被上訴人依行為時客觀情形具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即無庸再予論究。
8、如前所述,依上訴人與「曼微」間LINE對話紀錄,上訴人與陳玉係就玉石種類、數量、原石價款、鑲嵌費用及付款進度持續聯繫,上訴人並非因一次性指示即將全部款項交付,而係隨交易進行分次付款;其中對話並具體提及飄花翡翠原石、冰陽綠原石、工費及9顆蛋面等交易項目,並有快遞資料,而陳玉亦曾表示已寄送原石。又收藏證書雖標註A貨,其事後鑑定結果證明確實存有材質差異,然依LINE對話紀錄,尚不足認定陳玉曾以該對話向上訴人明確表示其出售之「原石」即為A貨。足見雙方間確有特定商品買賣、加工及交付之交易過程,並非僅以虛構商品或不存在之交易名義取得上訴人款項。又「交付不符合約定之商品」與「自始以詐術取得價金」仍屬不同事實層次,不能僅以上訴人主觀期待商品有落差即可認定陳玉有詐騙上訴人。另上訴人所稱雙方互稱「老公、老婆」部分,但現有對話亦顯示係上訴人稱「曼微」為老婆及自稱老公,尚不能據此認定陳玉係以建立虛偽親密關係作為誘使付款之詐欺手段。是依現有證據尚不足證明陳玉於交易之初即有詐欺故意,亦不足證明其係以具體虛偽事實誘使上訴人陷於錯誤而付款,而認陳玉有詐騙上訴人之事實。因此,上訴人主張陳玉成立詐欺侵權行為,尚難認已盡其舉證責任。
(二)被上訴人提供系爭帳戶與陳玉,是否知悉或有幫助陳玉為詐騙行為?
1、上訴人曾對被上訴人提起詐欺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該不起訴處分書載明:SAI MAI(中文譯名為彩邁)是緬甸國人,以「陳玉」作為微信之代稱,其母HWAM KWE SAI是被告胞姐,HWAM KWE SAI因第2、3腰椎及第5腰椎第1薦椎脊椎狹窄等病症,於112年3月20日為能在嘉義基督教醫院進行手術而辦理住院,迄同年月24日出院,HWAM KWE SAI住院期間均由被告(即本件被上訴人)照護,SAI MAI為感謝被告夫妻照護其母親之辛勞,因此以微信傳送訊息予被告之夫表達感謝之意,SAI MAI之男友余清明為中國籍,余清明是中國雲南省德宏州盈江縣之「玉品緣珠寶行」負責人,該珠寶行以銷售天然玉石、珠寶為營業範圍等情,有SAI MAI、HWAM KW
E SAI之護照影本、我國駐緬甸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提供之家族成員名單(FAMILY MEMBERS LIST)、被告與HWAM KWE SAI及SAI MAI之合照、余清明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玉品緣珠寶行營業執照、陳玉與何長記間之微信訊息紀錄截圖、SAI MAI與余清明出遊合照、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佐,應堪認定。另被告當庭以其持用之行動電話利用微信軟體之視訊功能與代稱為陳玉之人連線後,交由檢察官與陳玉通話,陳玉當庭陳稱:她是緬甸國人彩邁,檢察官提示之卷附彩邁護照為其個人資料,其中文名為陳世玉,惟家人都稱其為陳玉,被告為其阿姨,其知悉被告因提供帳戶予其使用而涉犯詐欺罪嫌,然其未有詐騙之情等語,另檢察官當庭勘驗比對視訊對象女子之五官容貌與護照上之彩邁照片,除髮型不同外,兩者應屬同一人等情,亦有本署訊問筆錄及訊問過程影音光碟在卷可考。另被告於112年8月29日,以新臺幣(下同)23,090元向中華電信公司竹崎服務中心購買行動電話1支乙情,有被告提供之購買手機收據、中華電信公司行動寬頻申請書等在卷可考,堪認被告辯稱因手機故障無法提供陳玉向其借用本案帳戶之訊息紀錄等情非虛。此有嘉義地檢署113年度偵續字第223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本院卷第343、344頁)。是依不起訴處分所載資料,陳玉即SAI
MAI(彩邁)為被上訴人胞姐之女,亦即被上訴人之親姪女;其男友余清明為中國籍,並有「玉品緣珠寶行」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檢察官偵查時另曾以微信視訊方式與陳玉連線,並勘驗視訊對象與護照照片,另有護照、家族成員名單及相關照片資料。可見被上訴人確係陳玉之阿姨無誤。是被上訴人提供帳戶予陳玉,並非無特定原因而將帳戶交予素不相識之第三人使用,而係基於親屬關係,提供臺灣金融帳戶供其收受臺灣買家購買玉石之價金。就被上訴人提供系爭帳戶供陳玉出售玉石貨款匯款之用,被上訴人就其所知交易目的而言,具有特定、可說明之原因,與一般提供帳戶供詐騙而獲取報酬之詐騙行為不同。
2、被上訴人雖將其郵局、農會帳戶提供給陳玉用以收受陳玉與男友余清明販售珠寶予臺灣客戶之貨款等情,但基於親屬之間提供台灣金融帳號,供台灣買家匯款之用,並無違背一般常情與經驗法則。且金融帳戶雖具有個人專屬性,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仍須依等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幫助侵權之故意,不能僅以「帳戶供他人使用」此一客觀事實即推定主觀故意。而被上訴人與陳玉具有親屬關係;陳玉及其男友並有從事珠寶交易之外觀;系爭款項又與上訴人購買玉石、加工及鑲嵌等交易相連結。且無被上訴人係以出借帳戶獲取報酬、配合製造多層金流,或明知上訴人提出遭詐疑義後仍繼續配合收受款項等足以彰顯其主觀上認識詐欺行為之事證。因此,單憑提供帳戶及代為提領、轉交交易款項,仍不足認定被上訴人具有幫助詐欺之直接或不確定故意。
3、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將帳戶提供陳玉使用,至少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具有過失。然而過失侵權之成立,仍須具體說明依行為當時之客觀情況,被上訴人究竟存在何種應注意之危險徵兆,且其依一般合理注意即可預見並避免損害發生。但現有證據,被上訴人係提供帳戶供親姪女收受特定珠寶交易價款,並非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身分不明之陌生人任意控制,且帳戶仍由被上訴人本人持有、提領。故不足證明被上訴人於收款當時即知悉商品實際材質有異,或知悉陳玉對上訴人曾為虛偽之品質保證。因此,尚難認被上訴人依當時可得資訊已可具體預見陳玉正在從事詐欺,而負有拒絕提供帳戶或拒絕轉交款項之注意義務。且不能因事後鑑定發現商品材質與交易內容存在差異,即倒推被上訴人於112年提供帳戶收款時當然應已知悉該項差異。因此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提供帳戶」本身主張其有過失,亦不足採。
4、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詐欺之告訴,已經檢察官認為,被上訴人並無詐騙被上訴人之行為,而為不起訴處分,此有嘉義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504號、113年度偵續字第223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原審卷第47-53頁、本院卷第341-348頁)。是被上訴人經檢察官偵查後,亦認為被上訴人並無對上訴人為詐騙之行為。雖刑事偵查結果並不拘束民事法院,本院仍應綜合全案證據自行認定。前開不起訴處分所調查之親屬關係、陳玉身分、珠寶行營業資料及視訊查證等客觀資料,則得與本件其他證據相互勾稽,作為判斷被上訴人主觀認識之資料。
5、至於上訴人匯入被上訴人系爭帳戶內之款項,係由被上訴人於匯入後持提款卡提領,交由友人轉交給陳玉,或交由被上訴人配偶何長記再轉交友人交給陳玉。因被上訴人主觀並無故意或幫助詐騙之意圖,則上訴人所匯入之金錢,被上訴人如何領出、支付,均不影響被上訴人並無故意參與或幫助詐騙上訴人之認定。
6、綜上所述,無法證明被上訴人將其郵局、農會帳戶提供給陳玉用以收受陳玉與男友余清明販售珠寶予臺灣客戶之貨款等情,係基於故意或幫助陳玉為詐騙上訴人之行為。
(三)據上所論,依現有證據,尚不足認定陳玉於與上訴人交易之初,即基於詐欺故意施用詐術,使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款項;系爭商品經鑑定所呈現之材質差異,固可能涉及契約約定內容及履行是否相符之問題,惟尚不足據此反推陳玉於締約、收款時已有詐欺故意。又縱使陳玉與上訴人間之交易存在詐欺情事,依現有證據,被上訴人係基於與陳玉之親屬關係,提供由自己持有管理之帳戶收受珠寶交易款項;上訴人復未提出足以證明被上訴人知悉陳玉之交易說明有何虛偽、知悉系爭商品實際材質與約定不符,或存在其他足使其具體預見詐欺行為之異常情事。故不足認定被上訴人主觀上具有共同或幫助侵權之故意,或客觀上違反其於當時情況下應負之注意義務。是無法證明被上訴人係基於幫助詐欺之故意而提供帳戶。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及第185條第1項、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均屬無據。從而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理由雖得補充如上,其結論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寶貴
法 官 葉南君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表一:
編號 匯款日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1 112年4月17日 14時許 10,000元 2 112年4月17日 15時10分許 20,000元 3 112年4月20日 16時47分許 20,000元 4 112年4月20日 16時50分許 20,000元 5 112年4月20日 16時52分許 20,000元 6 112年4月20日 16時許 8,590元 7 112年4月21日 13時51分許 8,100元 8 112年5月4日 13時33分許 90元 9 112年5月4日 15時12分許 50,000元 10 112年5月4日 15時22分許 49,900元 11 112年5月17日 16時38分許 30,000元 12 112年5月17日 16時42分許 30,000元 13 112年5月17日 16時46分許 18,321元 14 112年5月30日 17時4分許 21,689元 15 112年6月1日 18時18分許 6,802元 合計 313,492元附表二:
匯款原因 對話出處 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2023.4.16 飄花翡翠原石款 112.04.1617:15 哥哥下星期匯上述冰陽綠9個套鍊的款項 112.04.1617:18 高級翡翠顧問曼微,你先支付原石款定金 112.04.1617:20高級翡翠顧問曼微原石款 28000+1400=29400 台幣:130000元 2023.04.1617:20高級翡翠顧問曼微郵局:竹崎郵局 戶名:何佩玲 帳號:00000000000000 郵局代號:000 0000.04.1617:21哥哥下星期匯上述冰陽綠9個套鍊的款項 2023.04.1617:27育鑲嵌費用新台幣61904 2023.4.20 28000+1400=29400 台幣:130000元 4-17號定金10000元 4-17號支付30000元 尾款:10萬台幣 2023.4.2016:03 哥哥只要手觸及觸心哥哥已付新台幣30000元,哥哥再付新台幣40000元(20000+20000) 哥哥全部料子已經付清 2023.4.2016:26哥哥已付新台幣30000,哥哥再付新台幣60000哥哥全部料子已經付清 2023.04.2017:04 哥哥再付原石10元 2023.04.2017:06 育000000-00=99990原石剩下餘款 2023.04.2017:08 育000000-00=99990原石剩下餘款 202304.2017:10高級裴翠顧問曼微還有工費 2023.4.2017:11高級翡翠顧問曼微九顆蛋面:200*9=1800台幣:8100元 2023.04.22 2023.04.2220:25哥哥已經付3萬了 2023.04.23 2023.04.2313:59哥哥已經付3萬 2023.06.19 2023.06.19_哥哥在2023.4.17已經匯款人民幣29400飄花翡翠原石 2023.05.17已經匯款人民幣17640冰陽綠原石 2023.05.30已經匯款人民幣5490紅翡原石 2023.06.01已經匯款人民幣1280降龍觀音、貔貅印章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