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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繼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繼字第106號聲 請 人 何鴻儒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何順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鄰○○街000號)之次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閱與法律規定相符,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 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何順登之遺產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