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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繼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繼字第78號聲 請 人 黃雅琪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賴貴美(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鄰○○街000巷0號)於114年11月17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次女,為繼承人。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等處所。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賴貴美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