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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亡字第8號聲 請 人 李昌平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4年度亡字第7號於民國115年2月12日宣告李昌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

嘉義市○區○○○路000○00號二樓之1)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劉却誤以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然聲請人尚生存,爰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經聲請人之母劉却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經本院以114年度亡字第7號宣告李昌平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綦詳。

又聲請人現尚生存乙節,除經本院於115年6月23日調查期日當庭訊問聲請人年籍確認無誤,並經聲請人之姊即關係人李玉琴當庭指認聲請人之身分明確。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本院對李昌平所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莊良坤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