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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監宣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監宣字第16號聲 請 人 邱秀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邱OO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人邱OO選任特別代理人,僅提出關係人邱OO之特別代理人願任同意書,並無提出關係人邱OO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以供審酌;為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文件,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通知函、送達證書、陳報狀在卷可稽,致本件無從為受監護宣告人邱OO選任特別代理人,是以,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