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0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被繼承人劉翔宏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劉翔宏之遺產管理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60,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劉翔宏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06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劉翔宏之遺產管理人在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配合相關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收受相關事務或訴訟、執行事件之文書等執行職務事宜,請裁定遺產管理人之管理報酬,以利分配等語,並提出相關文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翔宏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已經執行之職務內容除有辦理例行管理事務外,現尚進行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強制執行之程序(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281號),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且查本件遺產管理人已就上揭執行標的之價值,提出陳述意見狀表示應買價格顯然過低等內容,足見本件遺產管理人積極執行其職務,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可稽;又查本件遺產管理人亦已向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茲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㈠已經執行、㈡尚待執行(如: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或遺產之移交等等)職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律師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酌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報酬,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另聲請公示催告及本件裁定程序費用共3,000元,已於本院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故不予列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