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11號聲 請 人 王文豹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蘇文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A3於民國102年9月11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此觀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自明;是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A3之住所地既在高雄市,則關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