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5號聲 請 人 謝欣成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昭良之遺產
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昭良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所支出必要費用酌定為新臺幣42,799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昭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昭良之遺產管理人,並已執行與遺產相關之管理事項,即申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報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註記登記、聲請公示催告、辦理保單解約、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及處理債權人聲報債權等執行職務事宜;因經鈞院115年度司繼字第8號裁定准予解除遺產管理人職務在案,茲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之償還,於清償債務時得參與分配,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等語,並提出相關文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昭良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執行之職務內容除有辦理例行管理事務外,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茲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地政士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及墊付管理必要費用共計新臺幣42,799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報酬及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