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27號聲 請 人 翁文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王正忠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所支出必要費用酌定為新臺幣26,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王正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被繼承人之王正忠遺產管理人,並已執行與遺產相關之管理事項,即代管被繼承人所遺年金專戶存款、聲請公示催告等;茲因被繼承人之存款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扣押中,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之償還,得於本次行政執行參與分配,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等語,並提出相關文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正忠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執行之職務內容除有辦理例行管理事務外,另尚查詢被繼承人獨資台雅土木包工業名下車輛處理情形,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及墊付管理必要費用共計新臺幣26,000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報酬及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