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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6號聲 請 人 朱祐宗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文雄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蔡文雄於民國114年9月13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