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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葉振榮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葉坤昇「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