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50號聲 請 人 湯光民律師(即被繼承人蕭遷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蕭遷之遺產管理人報酬酌定為新臺幣60,00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蕭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擔任蕭遷之遺產管理人,完成依法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申報遺產、遺產管理人之註記、調閱謄本,及領取存款等職務,請求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12萬元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匯款回條,及匯款申請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蕭遷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堪予認定;是以,聲請人依法聲請本院酌定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及與其他繼承人共同領取、分配存款等相關事務外,將來如有賸餘財產,亦須為歸屬國庫之移交,此有聲請人所提前揭相關文件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㈠已經執行、㈡尚待執行職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屬適當;至於聲請人請求12萬元之管理報酬,衡情以觀,其請求數額實屬過高,又聲請人請求之管理報酬逾前開範圍部分,因相關報酬費用之酌定,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無庸另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