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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61號聲 請 人 李韋壯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唐開清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 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唐開清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繳。而上開通知已於7月1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既未繳納程序費用,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