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76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代 理 人 顏秀蓁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光旭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光旭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於114年9月26日死亡,查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未經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光旭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固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家事庭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稅資料等為證;惟查,尚需提出其他必要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光旭所留遺產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全部),及所欲選任遺產管理人人選之戶籍謄本、基本資歷、願任同意書、及將來處理被繼承人遺產事務之處所等資料,而該通知業於同年月4日送達聲請人,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從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