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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繼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7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蔡總系之遺產管理人因管理遺產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18,48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蔡總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2年度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蔡總系之遺產管理人,復以93年度家催字第47號民事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皆已登報依法進行公示催告程序。聲請人已遵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依民法第1183條得請求管理報酬,惟因被繼承人蔡總系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數額,聲請人恐應得之管理報酬無法獲得給付,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依法酌定管理報酬,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點五;又遺產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者,應將管理期間墊付之費用聲請法院裁定,並聲請優先分配。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蔡總系所遺坐落嘉義市○區○○○段0000地號等15筆持分土地,業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強制執行中,而上揭土地依鑑定價格之詢價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000元,業經本院調卷確認。是聲請人依前揭「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請求管理報酬18,48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由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