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8號聲 請 人 徐秀鸞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解除謝欣成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朝良(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105年3月2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改任郭正邦地政士(地址:台中市○區○○街00號)為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朝良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朝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另行選任財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45 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同法第141 條規定,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朝良之遺產管理人,經鈞院裁定選任謝欣成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朝良之遺產管理人,而謝欣成地政士不願意與聲請人商量,為此,聲請鈞院准許解除謝欣成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朝良之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又謝欣成地政士具狀陳稱其已無繼續本件管理之意願,且不適合繼續管理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71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足見謝欣成地政士確係擔任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朝良之遺產管理人,茲為使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朝良所留遺產之處置繼續順利進行,故准解除謝欣成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朝良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另郭正邦地政士同意擔任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朝良之遺產管理人,有同意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改任郭正邦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徐泰森即徐朝良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