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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489號債 權 人 張少洋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吉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曾吉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原設籍於嘉義市西區之住所業於民國113年3月15日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福建省連江縣,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則債務人之現住所既非屬本院轄區內,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