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債 權 人 嘉義縣太保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榮欽債 務 人 官震宇債 務 人 官文邦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23,530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7日起至115年7月16日止,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3.6399%計算之違約金,與自115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按年息
3.218%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0.6436%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所示,借款期間依第五條第㈠項約定利率計算利息,而於貸款逾期時,即為遲延債務,則應改依第五條第㈡、㈢項約定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其中特約條款就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為「本金按本會放款基本利率計息,違約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㈠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15%計算之利息,應屬重複計息,顯逾前述借據約定之範圍;㈡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按本會放款基本利率3.218%加百分之二十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核與前述借據之特約條款內容不符。從而債權人之請求逾越主文所准許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