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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8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805號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PRILIA莉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APRILIA莉亞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5年1月12日出境,此有入出境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