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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4號債 權 人 李信旺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竣茗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竣茗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因聲請狀未明確載明本件債務人為竣茗有限公司,抑或竣茗有限公司及詹佳興,又所提支票並無退票理由單,且無本件債務業已屆清償期之釋明資料,另債務人竣茗有限公司已解散,而有補正債務人竣茗有限公司清算人資料,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7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債權人雖於115年1月19日提出LINE通訊對話紀錄,惟內容僅有「午安,今日30日2萬,什麼時候方便過去,謝謝」、「下班來」,本院無從僅以該對話內容,審酌對話雙方之身分、債權人是否與債務人竣茗有限公司,抑或詹佳興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及本件債務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未能明確指明本件債務人及提出足資釋明資料供本院即時調查,債權人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