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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汪嘉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汪嘉慧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原位於嘉義市東區之住所業經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至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及遷徙紀錄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10